【通知公告】關于開展2023年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
發布者: 金翼達 時間:2/17/2023 8:57:22 AM
關于開展2023年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局、銀保監分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2023年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原函〔2023〕10號,具體內容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官網,網址:https://www.miit.gov.cn/jgsj/ycls/wjfb/art/2023/art_0a1a8b4c5619475c97c39d8ace127853.html),為做好我省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貼資金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工信部門、財政局、銀保監分局要高度重視,根據工信廳聯原函〔2023〕10號文要求,加強政策宣傳,鼓勵符合要求的新材料生產企業參加投保,積極推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試點工作順利開展。申報形式采用線上和線下申報相結合,網址https://xclcygx.miit.gov.cn,線上申報按工信部要求進行填報。
二、生產《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2021年版)》內新材料產品(相關品種詳見附件),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投保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綜合保險的企業,符合首批次保險補償工作相關要求,可提出保費補貼申請。
三、承保保險公司符合《關于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17〕60號)相關要求,且完成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產品備案。
四、申請保費補貼的產品應由新材料用戶單位直接購買使用,用戶單位為關聯企業及貿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費補貼申請。原則上單個品種的保險金額不低于5000萬元。
五、已獲得保險補貼資金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提出續保保費補貼申請。用于享受過保險補償政策的首臺套裝備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圍。
六、申請企業必須對提交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如實填寫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申報表(附件2-3,附件2和附件3填報內容務必一致,必須為原章原件)、發明專利匯總表(附件4)、近三年獲中央財政資金支持項目情況一覽表(附件5),按要求在線申報并按附件1要求提交相關紙質材料。有關證明材料必須為原件或加蓋有效印章的復印件。在線申報內容與紙質材料內容務必一致。
七、《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2021年版)》詳見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通告:https://www.miit.gov.cn/jgsj/ycls/xcl/art/2021/art_0ad4c18063b44e159b8335d606ac7fbc.html。
八、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當地工信部門提交保費補貼申請材料。各地市工信部門會同銀保監分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符合性進行審核,負責現場核查生產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杜絕騙保騙補等行為,確保財政資金使用效果。
現場核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生產單位是否具備研發生產能力、生產單位與用戶單位所簽訂的銷售合同原件是否正規有效、新材料產品第三方檢測報告原件材料是否真實有效、保單及保險費發票以及對應的銀行流水(有效支付憑證)原件是否真實有效、投保新材料產品是否具有核心知識產權、與投保新材料產品相關的發明專利是否真實有效等;聯系材料用戶單位確認采購行為和使用數量等相關情況是否屬實,如材料用戶單位注冊地在廣東省內,建議赴材料用戶單位現場核實相關情況。
九、各地市工信部門會同銀保監分局匯總本地區所有企業資料后進行線上線下審核確認,線上審核按工信部要求進行審核并提交審核意見(2月19日前完成),線下審核要求填報推薦單位初審意見表(附件6)并加蓋公章,附件2對應表格處填寫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附件8相關信息核對無誤后加蓋公章。請于2月19日前將《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申報表》、《2023年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申請材料匯總表》、《推薦單位初審意見表》等相關紙質材料一式五份(另附電子版)行文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并抄送省財政廳、廣東銀保監局。
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銀保監分局要落實項目申報材料審核主體責任,認真組織做好對申報材料的審核工作,對企業填報的信息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政策符合性進行嚴格審核把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聯合廣東銀保監局組織專家進行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審核中發現申報企業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向社會通報,并按規定實施懲戒,同時暫停該地區下一年度首批次保險補償申報工作。如出現因審核把關不嚴導致重大隱患或嚴重后果的,將對地市工信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承保保險公司,廣東銀保監局將依照有關規定采取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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